一、依縣府府人一字第1070026455號函轉銓敘部部銓四字第10743649091號函辦理。
二、關於公務人員養育雙(多)胞胎之子女,且其配偶未就業者,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,依上開銓敘部函示,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,又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係參照性平法第22條所作規範。爰公務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(多)胞胎子女之需求,即屬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,縱其配偶未就業,仍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,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。詳如附件。